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冒用、擅自买卖货源识别标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货源识别标识,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