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扰乱烟叶种植收购秩序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