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存下列烟草制品:

(一)非法生产的;

(二)非法流入境内市场的;

(三)用于非法经营活动的;

(四)其他非法储存的烟草制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