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第二十条有效烟草制品批发企业批发的烟草制品应当具有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货源识别标识。禁止伪造、冒用、擅自买卖货源识别标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