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烟草制品批发企业批发的烟草制品应当具有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货源识别标识。

禁止伪造、冒用、擅自买卖货源识别标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