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叶收购标准的监督管理。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种植者代表组成烟叶等级复核组。烟叶种植者对烟叶收购站点确定的烟叶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向烟叶等级复核组申请复核。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