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