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大地湾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大地湾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二)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焚烧垃圾和其他物品;(三)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遗址安全及其周边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