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大地湾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

(二)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焚烧垃圾和其他物品;

(三)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遗址安全及其周边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