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林长制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