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分级保护措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树龄五百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实行二级保护;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实行三级保护。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名木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古树群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等级,实行整体保护。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