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所称古树群,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集中生长形成的古树群体。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