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古树的,处每株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古树的,处每株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