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古树名木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重大环境污染、重大植物疫情等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上述情形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预防和减轻对古树名木造成损害。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