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养护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养护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日常养护方案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养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有病虫害、遭受人为损害或者雷击等自然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应当及时向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发现正在遭受人为损害的,在报告前应当及时制止。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采取抢救、治理或者复壮措施。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