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统筹优化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设施布局,保障设施建设用地,推动设施共建共享。开发区管理机构协调落实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予以鼓励和扶持,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先进技术开发与推广。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择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鼓励单位和个人选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