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体系,推进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利用和处置,减少塑料废弃物直接填埋量。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法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健全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