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者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资源化利用和易处置包装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装物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