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秸秆集中储存点建设,健全秸秆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全链条服务体系,因地制宜推进秸秆资源化循环利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鼓励和支持对散养密集区畜禽粪污等废弃物实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