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应急处理机制。

对于非法倾倒、遗撒的危险废物,在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承担处置费用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快速资金保障程序,先行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置和环境修复。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