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市更新范围内已取得土地和规划审批手续的建筑物,可以纳入实施方案研究后一并办理相关手续。无审批手续、审批手续不全或者现状与原审批不符的建筑,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涉及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

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实施更新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