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更新范围内已取得土地和规划审批手续的建筑物,可以纳入实施方案研究后一并办理相关手续。无审批手续、审批手续不全或者现状与原审批不符的建筑,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涉及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实施更新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