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积极申请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引导物业权利人自筹资金、探索市场化融资模式等方式统筹各类资金支持城市更新项目建设。财政资金重点用于安全隐患消除、低效产业用地提质增效、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项目。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