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第十三条有效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结合本辖区实际和城市更新项目库情况,制定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确定城市更新具体项目、范围、安置计划、经费安排和更新方式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