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