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工作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资产,一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监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