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八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出现变动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