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第七十五条有效调查委员会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事由、调查过程、调查结论、处理建议等内容。调查委员会成员对调查结论、处理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写明。调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署名。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