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下列工作实施监督:
(一)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计划、预算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其作出调整的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社会保障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本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监察职能、审判职能、检察职能的重要情况;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或者普遍的问题;
(七)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或者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八)法律规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