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报送经济运行、财政收支、预算执行、审计、统计等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