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