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人民政府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应当提交决算编制说明以及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