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