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