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财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
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账款等。
资产包括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无形资产和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资源包括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