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资源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资产资源类别建立台账,如实记录资产资源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并纳入全省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各项资产资源管理工作。对于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价值,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