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开发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规划建设、产业促进、服务保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发区的规划建设、产业促进、服务保障以及相关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产业园区,包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化工园区以及其他产业开发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