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依法做好规划的审批、备案、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绿化建设管理的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