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