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