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的,由原审批机关依法审批。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