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多元化解第三十一条有效民商事仲裁机构对纠纷作出裁决前,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对纠纷作出裁决前,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