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商事纠纷,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事调解组织等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行政争议,依法可以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下组织调解。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