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停止使用已经建成的节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