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在水权交易期限内,转让方转让的水量占用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受让方受让的水量不占用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