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