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水权交易第四十条有效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