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节水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涉及取水许可的,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应当包括节水评价的内容。节水评价应当分析建设项目及其涉及区域的用水水平、节水潜力,评价其取用水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节水指标的先进性,评估节水措施的实效性,合理确定其取用水规模,提出评价结论以及建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