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施工单位在改建、维修公路时未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致使有关单位和个人受到财产损失和个人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