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路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路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划拨;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建设单位应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