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路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国道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省道建设,由省人民政府和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筹集资金。县道建设,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筹集资金。乡道、村道建设,由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筹集资金。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和单位筹集资金。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