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代表视察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与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效力,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责成有关机关和组织再作答复。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