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代表参加视察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代表反馈。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