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审定新兵第二十七条有效征兵政治考核应当按照征兵政治考核的规定,核实核查相关情况,出具考核意见,形成考核结论。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走访调查;走访调查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加并签署意见,未经部队接兵人员签署意见的,不得批准入伍。退出现役的士兵再次应征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阅档案资料,核查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现实表现等情况。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