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审定新兵第二十五条有效征兵体格检查应当严格执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检查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有明确结果的项目应当现场告知应征公民。对兵员身体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与体格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抽查;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对兵员身体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应当进行全面复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